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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682 |
行政权力编号 | 008510494-Z-68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 |
实施主体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相对人维权 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内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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