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医疗机构、区质控站:
为加强全区医疗质量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区、乡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构建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协同并进的质控体系,提升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水平,促进全区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的规范化与同质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405号)和《内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内卫办发〔2015〕1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健全全区质控体系
(一)完善区、乡两级质控体系。
质控中心是指经我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挂靠在医疗机构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机构。根据我区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求现状,初拟设置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中医科、护理、院感、检验、药事、影像十个质控中心。
(二)规范质控中心申报与审核。
区卫生局负责本区质控中心的规划和设置。质控中心需挂靠医疗机构,挂靠有效期为4年,各医疗机构根据设置规划自愿申报,申请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多家医疗机构同时提出同一专业的质控中心设置申请时,通过比选、择优的方式确定,对拟同意设置的质控中心,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三)优化质控中心人员配置。
质控中心人员主要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质控中心实行双主任负责制,原则上行政主任由质控中心挂靠医疗机构的分管领导担任,业务主任由挂靠医疗机构的相应专业科室主任担任。质控中心设副主任1名,副主任及其他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遴选聘任。
区级质控中心专家组原则上不超过10人,区级质控中心业务主任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应任满一届, 如中心主任及专家在任期内发生离职或退休等人事变动,由本人申请,经所在质控中心挂靠医疗机构(非挂靠单位成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同意,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留任满任期。
二、切实保障质控中心工作运行
(一)加大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区卫生局根据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质控中心参与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将质控结论作为专业技术准入、临床重点专科评选、医院标准化建设、医院等级评审、日常监管、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将质控中心挂靠医疗机构对质控工作的支持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合质控中心工作、接受质控中心指导以及持续改进情况,列入对医院的考核指标体系,促进质控工作开展。
(二)切实落实质控中心挂靠医疗机构职责。
质控中心挂靠医疗机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提供日常质控工作经费,专户管理、专帐使用,区卫生局按工作量分3个类别对每个区质控中心拨工作经费1.5万元、1万元、0.5万元,年初预拨50%,其余50%年底根据考核综合评定拨付(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不合格不予拨付),各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按照1:2的比例配套3万元、2万元、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培训、检查、会议等开支;至少配备1名质控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设施;保证质控中心主任开展质控工作时间和外出学习或交流机会;从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科研创新等方面予以倾斜,在职称晋升、评先选优、科研创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重点扶持;将质控中心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体系。
(三)切实落实质控中心职责。
各质控中心受区卫生局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业务指导。各质控中心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加强质控培训,落实质控措施。临床类质控中心每年要至少选取2个病种进行临床质量控制;护、药、检、放、院感等专业辅助支撑质控中心要至少选取本专业2个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检查原则上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三、建立完善质控考评和奖惩机制
(一)建立考核制度。
我局制定了《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见附件1)、《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见附件2)和《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考核标准》(见附件3),质控中心主任每年开展质控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周,质控中心专家出勤率不低于70%,每年对区级质控中心和专家进行一次考评。
(二)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日常监测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建立质控中心动态考核机制。在已批准设置的质控中心及挂靠医疗机构存续期间,质控中心和挂靠医疗机构考评结果不合格,取消质控资格;考评结果一般,限期整改1年,连续2年考评结果一般,取消质控资格。如质控中心和挂靠医疗机构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法执业现象被取消质控资格,其他医疗机构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质控中心专家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出勤率不达标,取消质控专家资格,按相关规定重新选定。
(三)建立激励机制。
区卫生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各质控中心考核排名,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考核优秀的质控中心专家,优先聘任同级医学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优先推荐聘任上级医学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相关职务。
请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依照本通知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申请设立质控中心,并上报我局,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区级质控中心由我局发文确认,区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主任的任期从我局发文公告之日起计算。
联 系 人:邢徕铼
联系电话:5011129
邮箱:医政群
附件:1.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
2.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医疗机构考核标准3.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考核标准
附件:医疗质量